江大校〔2017〕352号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校風校紀建設,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、生活秩序,營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,造就“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紀律”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,結合我校具體情況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。
第三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,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,與學生違法、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。學校對學生的處分,做到證據充分、依據明确、定性準确、程序正當、處分适當。
第四條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、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以及校級校規的學生,給予批評教育,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。紀律處分分五種: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。
第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,出具處分決定書。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學生的基本信息;
(二)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;
(三)處分的種類、依據、期限;
(四)申訴的途徑和期限;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第六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,學校将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,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。
第二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
第七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,不得參與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1.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》或其他有關法規,組織、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和遊行;組織和煽動鬧事,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,破壞安定團結,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正常的教學秩序。
2.張貼、投遞、散發大小字報、反動傳單,發布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、校紀校規的信息,混淆視聽,制造混亂。
3.成立、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,出版非法刊物。
4.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活動。
5.參與非法傳銷、進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動,在校内組織、進行宗教活動。
6.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,組織成立、加入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、出版刊物,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,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危害後果的其他行為。
第八條 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,受到公安、司法機關處罰者,分别給予下列處分:
1.被處以治安警告、罰款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。
2.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3.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九條 偷竊、詐騙、侵占國家、集體或私人财物者,分别給予下列處分:
1.作案價值在500元及以下者,給予記過以下處分。
2.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3.團夥作案的,作案總價值由參與作案者均分,按以上條款從重處分。
4.雖未竊得财物,但已實施偷竊行為者,給予記過以下處分。
5.作案手段惡劣或屢教不改者,無論作案價值多少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6.參與分贓、銷贓者,按照本條1、2、3款處理。
第十條 打架鬥毆者,未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,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(含受害者的醫藥費、護理費、必需的營養費等費用)以外,分别給予以下處分:
1.打架鬥毆參與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情節嚴重者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.打架鬥毆肇事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情節嚴重者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3、群體打架鬥毆組織、策劃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,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4.持械打架鬥毆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一條 違反互聯網有關管理規定者,根據不同情況,給予下列處分:
1.盜用他人IP地址、用戶賬号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2.危害網絡安全,利用網絡惡意攻擊他人,散布虛假信息造成一定危害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二條 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,給予下列處分:
1.在校期間不準打麻将,違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用麻将、撲克等工具進行賭博(包括變相賭博)者,除沒收賭具、賭款外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多次賭博或組織者從重處分。
2. 閱讀黃色書刊、浏覽黃色圖片、觀看不健康的影視内容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3.散發黃色内容的文章、圖片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4.制作、販賣、傳播黃色和反動的書刊、電子出版物、音像制品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5.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6. 調戲、侮辱異性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7. 對吸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三條 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者,根據不同情況,給予下列處分:
1.未經請假而夜不歸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在集體宿舍内留宿異性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2.因過失造成火災,尚未釀成嚴重後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造成嚴重後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3.違反用電管理規定,使用違章電器、私拉亂接電源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私自改變公寓内電路的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構成竊電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4.違反公寓管理其它規定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十四條 一學期内曠課達到下列課時者,分别給予如下處分:
1.累計達10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2.累計達20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3.累計達30學時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4.累計達40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5.累計達60學時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6.擅自離校出走,責任自負,學校以曠課論處,按每天6學時計算,參照以上條款給予校紀處分。
第十五條 考試違紀、作弊者根據《江蘇大學課程考試工作實施細則》有關規定處理。
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、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、篡改、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情節嚴重的,或者代寫論文、買賣論文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七條 故意損壞公共财物者,除照價賠償外,視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分:
1.在學校的牆壁或桌椅等公共設施上亂塗亂畫、違規張貼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2.故意損壞公物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情節特别嚴重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八條 侮辱、诽謗、誣告、陷害他人或威脅他人安全者,視情節和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十九條 隐匿、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條 僞造、塗改、冒領、盜用、轉讓、轉借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,分别給予如下處分:
1.僞造學生證等證件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僞造各類有價證券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2.塗改、冒領、盜用各種證件并産生不良後果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3.轉讓、轉借各種證件并産生不良後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4.偷竊、私刻、私蓋公章者,偷竊、僞造、塗改文件或檔案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,并造成一定影響的,分别給予以下處分:
1.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、生活秩序,在餐廳、食堂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、哄鬧、滋事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2.對案件進行掩蓋、知情不報或為他人作僞證、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、窩贓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3.對教師或其他管理人員進行尋釁滋事、無理取鬧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4.抗拒、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暴力幹預教師、管理人員工作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5.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内組織商業活動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從重處分:
1.違紀後拒不認錯,或受處分後借口申訴無理糾纏、态度惡劣。
2.對檢舉人、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。
3.唆使、誘騙或脅迫他人違反校紀校規。
第二十三條 第三次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,主動承認錯誤,認錯态度較好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從輕處分:
1.退贓、退賠迅速徹底,或積極揭發他人,有立功表現。
2.平時表現較好且情節輕微,違紀行為系受他人唆使、誘騙或脅迫。
第二十五條 附加處罰:
1.對違紀受處分者,取消其本學年評獎評優資格。
2.學生幹部受處分者,其學生幹部職務自行終止。
3.違紀受處分者,是黨團員的,建議黨、團組織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到的違紀行為,确應給予處分的,可比照相近條款處理。
第三章 處分的權限、程序與管理
第二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權限與程序:
1.嚴重警告以下的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,學院發文并報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備案。
2.記過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分建議,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并發文。
3.留校察看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分建議,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并報學校發文。
4.開除學籍處分,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處分建議,經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工作部會同學校相關部門讨論研究,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執行。
5.涉及多學院學生的違紀行為,由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工作部牽頭并與有關學院協調處理。
6.在公共場所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的,由該場所所轄單位配合保衛處調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,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學生工作處或者研究生工作部及學生所在學院,按規定處理。
7.對因違反憲法、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而需開除學籍的,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需報省教育廳批準後執行。
8.對違紀學生進行處理時,學校将及時合法取證,查清事實,違紀學生須提交書面檢查,材料齊全後依權限按程序進行。
第二十八條 對受處分學生的相關管理措施:
1.處分決定應送達受處分學生。處理、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,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,學生拒絕簽收的,可以留置方式送達;已離校的,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;難于聯系的,可以利用學校網站、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。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可根據《江蘇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》提出申訴。
2.對學生的處理、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,須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。
3.受處分學生在處分期限到期後可向給予其處分的部門提出評議申請。
4.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在處分決定送達後必須按照離校規定辦理手續,在接到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畢并離校。離校時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,其檔案和戶口一律遷回生源所在地。
第二十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,給予學生的處分期限為12個月(畢業班學生6個月以上)。在處分期内表現良好,能自覺遵守校紀校規,處分期滿後可解除處分,具體程序:
1. 受嚴重警告以下處分者,在處分期滿後1個月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,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,可解除處分的由學院發文并報學生工作處或研究生工作部備案。
2. 受記過處分者,在處分期滿後1個月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,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,可解除處分的報送學生工作處或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并發文解除處分。
3. 受留校察看處分者,在處分期滿後1個月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,學院黨政聯席讨論決定,可解除處分的報送學生工作處或研究生工作部審核,經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批準後,可解除處分。
4.連續違紀或處分期内再次違紀者,加重一個等級處分。處分期按兩次處分的後到期的處分期限為準。
5.畢業班學生畢業時受處分期未滿但處分期已過半的,如果表現良好,可根據以上程序,提出解除處分申請。畢業班學生畢業時受處分期未過半的,畢業時不得解除處分,至處分期滿一個月内,本人可提出解除處分書面申請。
第三十條 解除處分後,學生獲得表彰、獎勵及其他權益,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。
第三十一條 全日制本科生的違紀處理由學生工作處負責;研究生的違紀處理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;留學生的違紀處理由海外教育學院負責
具體規定由海外教育學院結合本規定和留學生的實際情況制定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中處分的“以下”、“以上”均包括本級處分。
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、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江蘇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》(江大校〔2009〕168号)同時廢止,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